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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玛移动渠道分销协议

甲方: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朗玛移动渠道商

甲方通过乙方的渠道分销,快速扩大市场规模的同时,实现双方共赢。乙方应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项下的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限制、免责条款可能以黑体加粗形式提示注意。

定义与解释:

(1)营业款:朗玛170用户在乙方渠道上购买手机卡所产生的费用。

(2)渠道拓展服务费:朗玛170用户在乙方渠道上购买手机卡产生消费后,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的结算费用。

(3)套餐额度:朗玛170手机卡套餐对应的标准资费。

(4)结算比例:一张卡售出时的渠道拓展服务费占该卡套餐额度的比例。

鉴于:

(1)甲方是依法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合法经营国家授权的电信业务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正在运营覆盖本协议项下地区的电信网络。

(2)乙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代理本协议所约定业务的能力与资质


为充分利用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发展通信业务,双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理分销甲方本协议项下电信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章 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甲、乙双方特别同意并承诺:甲、乙双方作为独立合同主体,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项下电信业务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将依法妥善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二条 乙方承诺接受甲方为规范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事宜而制订的业务制度、服务规章、资费标准、宣传方案和优惠政策等规范性要求,同意甲方拥有自主修正上述规范性要求的权利。

第二章 营业款、渠道拓展服务费结算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发生的营业款由甲方负责向客户收取。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的结算规则跟渠道商等级及套餐类型有关,目前渠道商等级仅设置一级:“普通”;目前各套餐结算比例统一为10% 。

第五条 渠道拓展服务费按月结算,最低结算金额为100元整,如不足100元,累积至次月结算。

第六条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的渠道拓展服务费。

第三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渠道分享独有链接及实时查询自身渠道的销售情况和渠道结算提成信息的平台。

第九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最新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等方面的规定及方案。

第十条 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更、市场竞争形势、技术进步、业务或产品更新等情况,调整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调整后的政策视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甲方调整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自主制定和调整相关各项规范性要求和评估办法,并结合乙方实际业绩,对乙方的业务能力、信用状况等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相应调整乙方的代理资质等级和渠道拓展服务费结算标准。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指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开展的各项业务代理活动,且甲方有权酌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代理工作,对其营销活动、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甲方授权乙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甲方的企业形象、品牌等标识,如乙方超出授权使用或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限期更正要求,如乙方未按要求更正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单方面终止合作,并保留追究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依据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规定和/或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从乙方的渠道拓展服务费中扣除相应罚金、获得赔偿和/或其他款项。

第十六条 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第四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有权按本协议项下相关约定要求甲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同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若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给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所代理的业务执行甲方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颁布或调整的价格政策、资费优惠政策及其他政策,且乙方在代理相关业务时不得擅自更改前述甲方所制定政策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 乙方所发展的客户应与甲方直接签署相关业务协议,乙方不得擅自以其名义与其所发展的客户就本协议项下乙方代理的业务签署任何协议。

第二十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客户作出超出甲方就相关业务所制定和公布的各项政策之外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加以约束和/或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连带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应当正确而恰当地宣传推广甲方相关业务和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客户或作出虚假陈述,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就甲方正式公布的价格单或价目表之外的项目向客户进行报价或收费。

第二十二条 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应积极主动地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并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政策,同时还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规范性要求。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服从甲方经营业务上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市场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乙方针对其所代理的业务自行开展的市场宣传推广活动,事前必须及时报经甲方审查批准,并应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一切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履行其保密义务,对其发展的客户资料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将客户资料用于任何本协议约定范围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用于代理甲方业务相关资源的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资源租赁、工商、税务等费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协议合作期内擅自变更相关资源或转包给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严格保密并妥善管理自己的渠道商管理平台账号和密码,因乙方保密不善致使会员账号和密码泄露和/或第三方盗用和/或因乙方授权他人管理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邮电部《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管理制度,否则,应当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利监督并督促乙方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另一方的任何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甲、乙双方明确理解:一方的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均为该方的专有财产,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构成一方向另一方授予对上述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的普遍使用的许可。

第三十条 乙方应在任何时候都不为任何可能损害甲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为;不使用与甲方的商号或商标相似、或容易引起混淆的任何名称或标识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 乙方须按照甲方相关规范性要求和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使用甲方相关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从事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宣传推广和客户发展。

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损害配偿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双方相关约定,甲方有权扣除或冻结乙方的渠道拓展服务费,有权对乙方采取暂停业务受理工号及相应权限等处罚措施,直至乙方的上述违约行为得到纠正,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之情形,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在渠道拓展服务费中扣除相应罚金,直至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如因此出现民事诉讼,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随意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二) 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欺诈客户,泄露客户资料等违反甲方经营与服务规定的情形,造成客户重大投诉或者媒体爆光,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 乙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方式、支付帐号等其它基本信息,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基本信息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四)除上述条款外,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经甲方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的终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第三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约行为的宽限,均不应视为放弃对违约方的追究和索赔的权利,也不应视为对该等违约行为的认可。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过失或者故意,而导致任何其他第三方遭受任何损失,并且如果依甲方单方判断,该等索赔或者因该等索赔所引起的诉讼可能会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参与该类纠纷解决,同时乙方应确保甲方主导该类纠纷解决的程序。如果该等纠纷解决的结果最终导致甲方承担了任何索赔,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此而带来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更等不可抗拒且无法防止的事件。

第八章 协议的解除、终止

第三十九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一)乙方不遵守甲方统一的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或违背甲方规定的服务标准和市场宣传准则。

(二)与甲方及其他代理商进行恶意竞争,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严重影响甲方与其他代理商的形象及利益。

(三)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甲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四)乙方计划终止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资源的代理活动,未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的。

(五)乙方的其他违约及违规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予纠正的。

第四十条 双方或任意一方解除本协议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禁止使用其所持有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全部资料及物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电子、图片、音像等方式记载在纸张、胶片、光盘、电脑硬盘等载体上的客户信息、收入数据、市场分析、业务模式、宣传广告、业务代理等信息内容的相关资料的全部原件、复印件、副本和拷贝以及发票、受理公章等);否则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保密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包括客户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媒介公开或向双方以外的他方透露、给予或转让保密信息。泄密方将对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负完全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工作需要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或擅自使用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四条 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的有效性、存续性的纠纷。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通知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任何一方以(1)当面递交;(2)电报;(3)传真;(4)特快专递;(5)挂号信;(6)电子邮件之中任何一种方式送达对方,于对方收到之日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甲方的电子邮件:contact@langma.cn 乙方网络注册成为渠道商后,需发送电子邮件给甲方作为书面确认函。

邮件格式如下:

主题:渠道商名称(渠道商ID)注册成功确认函

第十二章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于乙方网络注册同意加盟成为渠道商后自动生效。

第四十九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同阶段制定的社会渠道管理规定及其他业务管理规定,应被视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乙方应严格执行,如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一致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